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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岗一天被辞,法院:存在劳动关系,赔偿7000元!
加入时间:2022/4/13 9:01:01   点击:537

2019年12月,天马医院在前程无忧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李四提交了简历。
2019年12月20日,李四前往天马医院面试。
天马医院称,正式上班的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试用期发放80%。
天马医院提交的《应聘登记表》载明,李四曾就职于“xx中西医医院”,后停薪留职,人事部门初试意见为“同意录用”,科室部门意见为“同意录用(试用)”,院长意见栏有院长签字,日期均为2019年12月20日。
后李四于2019年12月30日前往天马医院上班。
同日下午4时26分,天马医院工作人员向李四发送微信称,“崔老师,我们的医院领导及科室都表示您不太符合我们医院的工作岗位要求,现我正式通知您,明天请不要来我们医院,今天的试岗情况不理想,谢谢您的配合……”。
关于要求李四不要再来上班的原因,天马医院称系因李四12月30日上班当天有迟到的行为,且在工作中与药房主任发生了争吵。
仲裁裁决作出后,其对李四的职业背景进行调查并发现有虚假,故其辞退李四的行为并不违法。
2020年1月14日,天马医院向李四支付225.81元。
天马医院主张该笔费用系李四工作一天的报酬,计算依据为7000元/月÷21.75天,并减去当日迟到的罚款90元。
李四对工资标准无异议,但对天马医院对其罚款及解除劳动关系提出异议。
后李四对天马医院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天马医院发布招聘公告,李四投递简历并通过了天马医院面试,并于2019年12月30日在天马医院药房从事中药师工作、接受天马医院管理,且天马医院向李四支付了2019年12月30日的工资,故天马医院已与李四建立了劳动关系。
但李四自2019年12月31日起未再到天马医院工作,故法院确认双方在2019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天马医院向李四发放2019年12月30日的劳动报酬时,称扣除了李四迟到的罚款90元。
但天马医院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李四当天存在迟到情况,故该笔罚款天马医院应当予以补足。
关于天马医院与李四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天马医院在2019年12月30日告知李四的原因系试岗情况不理想,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四不符合中药师的岗位要求,故天马医院对李四的辞退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关于天马医院主张李四伪造工作经历一节,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工作履历、技能资质等对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关键作用的因素,如劳动者就上述因素做出恶意隐瞒,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但本案中,天马医院彼时与李四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并非发现李四的工作履历作假,而系“试岗情况不理想”,如前所述该解除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对于天马医院的相关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天马医院应当向李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因双方均认可每月工资为7000元,且李四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故天马医院应向李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7000元×0.5×2)。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李四与天马医院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天马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四工资差额90元;
三、天马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

二审法院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另查明,2019年12月20日,李四前往天马医院面试时的《应聘登记表》中载明李四单位名称为“xx中西医医院”,李四当时向天马医院出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中显示的所在单位名称为xx医院。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一节。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李四于2019年12月30日在天马医院药房从事中药师工作、接受天马医院管理,且天马医院向李四支付了2019年12月30日的工资,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天马医院在2019年12月30日与李四建立了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
天马医院主张李四不符合天马医院的工作岗位要求,故其于2019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天马医院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四存在上述情形,且天马医院告知李四的解除原因系试岗情况不理想,与其诉讼中主张的解除事由相矛盾。
鉴于天马医院告知李四的解除事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并判决天马医院向李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天马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京01民终7304号(当事人系化名,案情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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